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
(一) 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例如,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老师不能劝退学生、开除学生等。
2. 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例如,上课时,因各种原因让学生在教师外面罚站,这是侵犯学生学习权的行为。
3. 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的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得到期中期末上午学习成绩和操行的评价、获得老师给予各科作业的评语打分。
中小学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二)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 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例如,放学后老师把学生留在教室里写作业,后来老师走出教室把学生反锁在教室里直到深夜等都是侵犯凶杀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3.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老师不能让学生罚站、打手掌、跑圈等;不能因为学生上课说话用胶布封嘴巴。
4.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例如,老师不能公开读学生的情书等。
(三)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2. 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 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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